国卫办疾控发〔202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医疗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各分属、各直属海关,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维持我国疟疾消除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结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计划》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3部门制定了《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移民局综合司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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