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0日

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专家共识(上)


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专家共识(上)

1、 为更好地救治创伤患者,第一时间挽救患者生命,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输血医学伦理,本分会组织上海部分输血医学专家,探讨并达成《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专家共识》(简称本共识)。

2、 本共识仅针对创伤患者抵达医院急诊科后所开展的紧急抢救治疗时段的临床血液输注治疗

3、 本共识所指的通用型红细胞是指O型悬浮红细胞,抗-A、抗-B效价≤256;此悬浮红细胞仅适用于紧急救治创伤患者输注。

4、 建议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及创伤救治领导小组根据本共识制定各自医院《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方案》,定期对本院紧急抢救输血记录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与缺陷追踪评价,督促救治单元和输血科不断改进完善。

5、 建议输血科备置存放通用型红细胞贮血专用冰箱1台,常规贮存O型悬浮红细胞30U;该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任何物品,并且按贮血专用冰箱要求管理。

6、 输血科负责提供符合《全血及血液成分质量要求》(GB18649-2012)的O型悬浮红细胞,承担悬浮红细胞轮换更新、补充、冷链维护和质量控制工作。

7、 若赞同并接受本共识的建议,输血科原则上应在<4h补充通用型红细胞,使库存的O型悬浮红细胞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8、 医院创伤急救中心值班主任负责该院方案的启动决策和现场指挥。抢救现场的最高级别医师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同时下达医嘱。

9、 决定紧急救治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负责填写《紧急抢救配合性输血治疗同意书》(建议与其他诊断、治疗同意书采用一份《创伤救治知情同意书》,以保障急救时需要),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临床输血紧急情况,所需血液制剂品种及数量,异型血液输注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以及做输血前检查的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紧急抢救配合性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后,该同意书必须放入病历保存。无家属、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疗总值班或主管领导同意授权后,由抢救现场的最高级别医师代为签字,所有须签署的同意书随后补签。

10、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医院创伤急救中心值班主任确认并在下达医嘱时启动该院《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方案》:

1) 患者抵达急诊科时已出现失血性休克,估测急性失血达血容量>40%,休克指数≥1.5;

2) 患者突然发生无法迅速控制的急性大出血(如大血管出血、胸腹盆腔内大血管破裂)、脏器严重损伤(如复合外伤、宫外孕和脏器破裂出血)等可能出现失血性休克;

3) 无法采集患者血液标本;

4) 无法确认患者ABO、RhD血型;

5) 不立即输血将危及患者生命的其他因素。

11、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启动医院《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方案》:

1) 已知患者为RhD阴性,且有抗-D检测阳性史;

2) 已知患者有不规则抗体,且有溶血性输血反应史。

12、 医院启动根据本共识制定的《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方案》后,经治医师应严格掌握输血指征,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在其中明确注明“未鉴定血型、未做交叉配血”,开具输血医嘱。输血过程中,经治医师必须严密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与输血反应,如有异常反应,严重者要立即停止输血,迅速查明原因并做相应处理。所有输血不良反应的处理经过均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输血治疗后,经治医师要对输血疗效做出评价,还应防治可能出现的迟发性溶血性输血反应。



摘自:上海市医学会输血专科分会,上海市临床输血质量控制中心. 创伤紧急救治通用型红细胞输注专家共识.中国输血杂志,2017,30(7)

https://www.sbc.org.cn/Paper/Detail?id=zgsxzz201707004&dbid=WF_QK

                                                         社会事务科  临床输血服务 沈元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