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

疏通“血液偿还”渠道


      自《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据权威部门的资料统计,全国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的比例已由过去的22%上升到95%以上,其中自愿无偿献血的比例已经接近90%,有的省已实现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无偿献血在逐渐为广大公民接受的同时,也暴露出在“血液偿还”的环节上存在缺陷,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疏通“血液偿还”渠道 
 

  “血液偿还”承诺难以兑现
    “血液偿还”是义务献血者应该享有的法定待遇。但在目前,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采供血机构,往往只重视无偿献血员的招募、采血、检验、供血等环节,对于偿还血液却不够重视,造成有关偿还血液的法律法规薄弱,尤其是缺乏相应操作程序的规定,使得采供血系统在偿还血液的过程中感到无所适从,有的甚至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采供血系统,法律法规对其在偿还血液过程中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如《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缴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缴或者减缴费用。此外,各地对“血液偿还”也都有相似的规定,但是,对“偿还血液”如何进行操作,却都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或要求,因此造成血液偿还工作随意性很大。如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不但缺少标准,甚至没有参考值;对于“偿还血液”的价格,采供血系统说多少就是多少,献(用)血者对这种价格随意性很是无奈。这样的现实,严重损害了无偿献血者的利益,不利于无偿献血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工作中的缺陷,导致采供血机构不能切实落实各项制度。采供血机构通常对献血者表现出关爱和感激之情,如派专人接待无偿献血者,服务热情周到,但当无偿献血者作为免费用血者,按照规定到采供血机构领血或者报销自己在医院用血的发票时,采供血机构却没有专人接待,有些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冷漠,服务不及时,甚至把用血者视为“讨债者”。前后不同的两种态度,严重挫伤义务献血者的热情,导致无偿献血者流失。
  三、无偿献血者还常遇到异地用血费用报销难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献血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卫生部制定的“无偿献血证”使用说明上有明确规定,即“无偿献血者凭证异地用血费用回发证地按规定报销”。如今,我国社会人群流动性很大,在“偿还血液”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义务献血者在甲地献血,乙地用血的情况。按照规定,其就要拿着相关证明,从乙地到甲地去报销自己的用血费用,加上不同地区对异地用血费用报销的规定不一样,需要自负差旅费及不同的证明材料,使多数无偿献(用)血者事实上选择放弃这种权利,结果势必影响对无偿献血的积极性。

  “血液偿还”机制亟待建立
    “血液偿还”是保障无偿献血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将这项工作做好,才能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的持续开展。如何建立健全血液偿还机制?有如下几点构想。
  首先,要完善采供血机构信息化网络建设,建立“优质、高效、便捷”的血液偿还体系。
  近年来,国家为保障医疗用血安全,先后投入22亿多元,用于全国的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建设,明显改善了各级血站的条件。目前,尽管绝大多数采供血机构已基本实现了信息化管理,但全国的信息还不能共享,阻碍“血液偿还”工作的展开,所以,有必要强化血站在“血液偿还”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注重全国信息共享,逐步使无偿献血者享受“偿还血液”服务如同在银行存取款一样方便、快捷。
  其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力度,为献(用)血者提供周到、细致、优质、便捷的服务。对专业人员注重内练素质,外树形象,从改变细节入手,努力探索出“优质、高效、便捷”的无偿献血综合服务模式,并将此服务模式用于“血液偿还”工作中,为献(用)血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使其真正体会到无论是献血还是用血,都享有“上帝”的感觉。
  第三,逐步取消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需缴的费用。目前应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免收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根据目前采供血机构的发展状况,实施这一措施,各级血站已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第四,在确保临床用血需求的前提下,允许无偿献血者将自己所献的血液,免费从采供血机构中取出,给配偶、直系亲属或亲戚、朋友使用。我认为这样做的结果,会更有利于无偿献血工作的快速发展。因为,我国《献血法》制定实施的本意是拯救生命,只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能使立法的宗旨真正落到实处。
  因此,应充分重视“血液偿还”工作,切实建立健全可行、有效的“血液偿还”机制,保障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下去。 
 
摘自 健康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