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6日

保护献血者知情权和隐私权


      我国的《献血法》在1997年颁布时,没有对献血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如今,公众对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已很重视,加强对献血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成为十分必要的事情。

相关规定不够具体

      作为一项具有强烈社会公益性的无偿献血事业,对公民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和尊重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我国血液管理法规对公民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献血法》的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2000年卫生部发布的《血站基本标准》第五项内容规定,血站应有"献血者管理及隐私保密制度";2005年出台的《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等。
      上述规定涉及了献血者的隐私及知情的保护,但对献血者的隐私权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仍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只靠血站内部的规章制度来保障献血者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做法,己明显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

权利涉及多方面内容

      知情权是公民、法人及其组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这种权利具体到无偿献血者知情权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本人是否符合献血条件、献血前注意事项、献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献血后的注意事项、献血者的权利、本人血液的最终检验结果、本人血液的用途等,并且应告知献血者血液的检验结果不能作为临床诊断依据,对于检验结果为阳性的献血者,还应告知其须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诊断。
      涉及公民无偿献血的隐私权至少应包括:献血者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体检记录、血液检验结果、献血者填写的健康情况征询表上的内容及其他涉及献血者个人信息和个人名誉的所有信息资料。

全方位保护其权益

      保障献血者的知情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书面告知与口头告知相结合,对于重要内容要书面告知和口头告知同时进行,并由献血者在书面告知上签字确认; 在献血前的咨询阶段,应由工作人员告知献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告知所献血液将用于临床输血;献血后应告知献血者对检验结果的查询方式;血液发出被患者使用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献血者并对其的奉献行为表示感谢等。
      献血前咨询时应由血站工作人员与献血者单独进行,避免他人获知献血者的信息,与献血无关的个人隐私不得询问。无论献血与否,工作人员对于咨询记录都应采取保密措施,应建立完善保保密性弃血制度,对于献血后因某种原因不愿意让自己的血液被检验并被患者使用的,由血站按照保密性弃血制度销毁。对于体检记录、血液检验结果及其他隐私信息应由专人保管,严格限定知情人的范围,非国法定事由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无论最终检验结果为阳性或阴性都应以同样的形式告知献血者,且对检验结果的告知应尽可能采取不易为他人获知的方式,如发送感谢信、纪念品等都应以毫无区别的方式送达。
      目前因输血引发的纠纷或诉讼呈增加趋势,血站与第三方之间的诉讼行为需要献血者作证时,献血者是否应出庭作证呢?笔者的观点是,义务献血作为一个纯粹的奉献社会的行为且涉及重要的隐私信息,不宜给献血者设定过多的社会义务,可以用其他方式作证的,应允许献血者不出庭作证。

摘自《健康报》(200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