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血办(2008)第67号
关于做好2006—2007年度本市和全国
无偿献血先进单位与个人表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市级献血直属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卫生部办公厅、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关于统计报送2006—2007年度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单位与个人有关情况的通知》[卫办医函(2008)37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开展2006-2007年度无偿献血表彰活动。为做好表彰活动的准备工作,需对符合表彰条件的区(县)、部队、单位和个人情况进行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送年度
2006-2007年度。
二、统计报送表彰奖项及条件
(一)上海市无偿献血纪念奖和上海市无偿献血白玉兰奖
1.上海市“无偿献血纪念奖”和“无偿献血白玉兰奖”是为在本市累计自愿无偿献血分别达5次(1次按200毫升全血计)、50次的先进个人设立的奖项。
2.无偿献血量累计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
(二)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
1.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30次、20次的先进个人。
2.无偿献血量累计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
3.此前已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者,献血次数自前一次获得金奖时统计的第40次献血日期起重新计算;获得其他奖项者,可在原献血次数的基础上累计。
(三)无偿献血促进奖
1.上海市“无偿献血促进奖”
(1)一次捐款人民币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或者等值物资,用于发展无偿献血事业的单位或个人;
(2)为推动本市无偿献血工作,长期提供公益性服务、宣传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全国“无偿献血促进奖”
(1)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
(2)此前已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在2006-2007年度继续无偿献血4次(每次献全血400ml或机采血小板1次)以上者。
(四)全国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全国“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是对取消行政指令性计划分配指标,临床供血100%来自非行政指令性自愿无偿献血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或设区的市(含直辖市所属地级建制的区县)设立的奖项。
三、统计报送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市级献血直属单位应按照各奖项的条件要求,认真组织有关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二)此次统计报送截止时间为2008年7月25日。
(三)申报上海市“无偿献血纪念奖”、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等奖项,由各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市级献血直属单位汇总后,随原始申报表复印件一并上报,原始申报表留档备查。上报的纸质材料均需加盖相关职能部门的公章。
(四)对曾在不同地区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申报有关奖项的,受理该献血者申报要求的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或相关单位应认真核对有关献血者信息,将其在本地区以外的献血记录复印留档,避免遗漏。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联系人:陆奕、卢继农
联系电话及传真:021-62191114
E-mail:katrinalu@163.com
附件:申报表.xls
上海市血液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八日